法官读典公共道路堆放物品致人损害

                            

导语:

公路受国家保护。在公共道路上堆放物品致人损害的,行为人和公共道路管理人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相关案例:

某晚,陈某驾驶摩托车行驶至省道S线某路段时,其车辆压过堆放在道路右侧的沙石后侧翻,造成陈某颈椎严重受伤瘫痪,构成三级伤残。事故造成陈某医疗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共计60万余元。事发路段的沙石堆系张某于事发当日下午堆放用于装修房屋使用。该沙石堆放的道路为双车道,沙石占用了右侧车道大部分的位置。张某未在堆放沙石的两端按规定摆放任何警示标志,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亦未经相关部门许可。事发前一天,涉事路段的路政管理单位某公路局于上午8:00-12:00对该路段全线进行了巡查。因对赔偿问题协商无果,陈某遂将张某及公路局诉至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和责任的轻重,法院判决:陈某自负55%的责任,张某承担35%的责任,某公路局承担10%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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汝城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员额法官朱美凤解读

法官解读:

《侵权责任法》规定:“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十条规定:“因在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物品等妨碍通行的行为,导致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道路管理者不能证明已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即将施行的《民法典》亦对此进行了规定。

本案系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张某作为侵权人违法占用公路堆放沙石导致陈某受伤,应当担责。而某公路局作为该路段的主管单位,未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管理上有疏忽,存在一定的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六条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公共道路管理人不能证明已经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部分图片来源于网络)

原标题:《公共道路堆放物品致人损害,谁来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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